說有人在黃昏時在特拉法加廣場上拍了納爾遜勳爵的雕像的照片,並在他的網站上出售以牟利。如果不是一個著名的歷史人物雕像,人們是否會購買它,這是不是有爭議的,因此最終產品是由公共財產構成的,就像攝影師的技術一樣不可磨滅地形成了?也許更恰當的例子是狗仔隊在醜聞中拍下著名名人的照片—為什麼名人不具有作為攝影師的同等權利,才能從依賴於他的人的照片中獲利或限制其版權吸引人?所以我的問題是:攝影師普遍接受或頒布了哪些哲學理由來反駁這些論點?
N.B。明確地說,我對攝影或攝影師並不懷有敵意。我只是想到了這種論點,而對它的解決方案對我來說還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