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攝影師普遍接受的關於為什麼他們應該能夠從公共財產中私人獲利的哲學理由是什麼?
Uticensis
2011-04-29 17:34: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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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有人在黃昏時在特拉法加廣場上拍了納爾遜勳爵的雕像的照片,並在他的網站上出售以牟利。如果不是一個著名的歷史人物雕像,人們是否會購買它,這是不是有爭議的,因此最終產品是由公共財產構成的,就像攝影師的技術一樣不可磨滅地形成了?也許更恰當的例子是狗仔隊在醜聞中拍下著名名人的照片—為什麼名人不具有作為攝影師的同等權利,才能從依賴於他的人的照片中獲利或限制其版權吸引人?所以我的問題是:攝影師普遍接受或頒布了哪些哲學理由來反駁這些論點?

N.B。明確地說,我對攝影或攝影師並不懷有敵意。我只是想到了這種論點,而對它的解決方案對我來說還不清楚。

另請參閱:http://photo.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5936/does-a-photographer-take-pictures-or-make-pictures
我的頭銜有點兒扭曲……整齊。
順便說一句,如果真的是在特拉法加廣場(Trafalgar Square)拍攝的照片,那麼攝影師在法律上將不得不支付(高額)許可費。
另請參閱:http://photo.stackexchange.com/q/4140/21
想一想,我也要為此付費:畢竟,它只是從天而降...
-1
碰巧的是,如果不付大倫敦管理局一筆巨款,就無法出售在特拉法加廣場拍攝的照片。國會廣場和皇家公園也是如此。只是說... :)
_figures_是公共財產嗎?
@billare:也許您可能對閱讀Lawrence Lessig的《免費文化》感興趣,該書雖然不專門針對攝影,但卻廣泛分析了知識產權背後的考慮因素:http://www.free-culture.cc/
@Brian M. Hunt我尚未閱讀Lessig,但我已經閱讀了有關[Yochai Benkler's](http://zh.wikipedia.org/wiki/Yochai_Benkler)的討論,以充分了解他在書中所說的內容這本書。讓我感到困惑的是,攝影師看起來不像萊西格的“自由文化”人物。他們對自己的“對象”及其作品對知識產權的關注非常嚴格,但我認為他們更不願對所拍攝對象的財產權提出異議;有人會想像會有更多的對稱性。
(續)無論如何,我一直希望那是因為顯然我不能成為第一個想到這種論點的人,也許有人可能會給我一個偉大的攝影師或攝影大師的參考,像這樣的哲學和法律叢林。
這裡還有更多相關的“另請參見”。特別是有關模型發布的問題:http://photo.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5031/is-a-model-release-needed-for-all-commercial-photo-sales,有關財產發布的問題:http ://photo.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0601/has-there-ever-been-a-ruling-on-the-necessity-legality-of-property-release-fo。
並且,值得閱讀的場外背景文章:關於“人格權”的維基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Personality_rights
我不想讓您的吐舌頭標題更長,但是我擔心它真的應該擴展到單獨包括人和財產,因為它們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相關問題。
@mattdm我的標題已經過去了太久了,我擔心對其進行編輯以包括該內容使它變得比我真正想要的更具敵意...
好吧,也許這實際上是兩個問題。...(不必說這是必須的,但這也許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
@mattdm也許您應該帶頭提出這個問題?我不想通過連續問兩個“較軟”類型的問題來用大家的誠意。
五 答案:
Jędrek Kostecki
2011-04-29 18:40: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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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的主題不過是描述性段落。它沒有深度,沒有形狀,只有一維光記錄。作者應該為描述地標而支付版稅嗎?如果有人用圖紙建造火車站的模型,應該向藝術家或建築師付款嗎?新聞台應該向誰支付費用,以顯示倉庫被燒毀,建築物的所有者,還是縱火的縱火犯?

您還可以從這個角度解決這個問題:任何人都可以做到,因為每個人都可以做到。我們都可以自由拍攝照片並從公共空間中獲利。再次,這是因為我們從所創造的作品中受益,而不是從對象本身中獲益。

總而言之,在基於物理空間的藝術品創作權方面,每天都有更多的限制。許多位置都需要位置發布-一種針對特定空間的模型發布。許多人攝影需要模型發布,因為人們擁有所謂的“相似權”。報告新聞時可以免除這些權利,這就是為什麼您不需要模型發布來拍攝總統進行國事訪問的照片,而您卻需要用他的照片來銷售產品的原因。藝術攝影不屬於新聞用途,許多拍攝街頭人物肖像的攝影師將與一名助手一起旅行,該助手會根據需要照顧模型的發布。不過,法律會因國家/地區而異,在波蘭,您可以使用3人或3人以上的照片,而無需任何形式的發布。

從歷史上講,攝影師不必拒絕這些論點,因為西方世界目前存在的瘋狂的知識產權權利是一項全新的發明,在過去20年來一直無法解決…… 30年。自從人的創造力開始以來,藝術家就一直在each竊。許多藝術家(尤其是畫家和雕塑家)對其技術都非常神秘,目前我們所習慣的知識共享還不存在。顏料的秘密秘訣不止幾個。

+1表示“任何人都可以做到,因為每個人都可以做到。我們都可以自由拍攝照片並從公共場所中獲利。”
-1
@Billare-暫時擱置物理和知識產權的區別,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為後者被盜...我喜歡引用的文字,以駁斥潛在的“構成謬誤”論點。即,對於某些行為在社會中被認為是可持續的和有益的,即使所有成員(不僅僅是少數成員)都參與了該行為,它所聲稱的積極作用也必須保持。 **雖然這本身並不是一個完整的哲學論證,但對於任何公正的論證而言,它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公共空間不是私有對象(按照您的示例Billare)。即使我們不以任何直接方式付款,我們都將從人行道,公園,道路和污水處理系統中獲利(例如,擁有地下管道使我們不必看水,排污車並在其周圍四處尋找氣味和航行)。
Jerry Coffin
2011-04-29 20:54:2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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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而簡單的答案是,照片是一種表達形式。只要我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我就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

在諸如街頭攝影的情況下,通常可以很簡單地得出結論:在某人對隱私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拍攝圖片,那麼我侵犯了他們的權利,而我做不到(未經他們許可)。如果他們在沒有隱私權的地方,那麼我就不會侵犯他們的權利。

從另一個方向來看,進入公共場所會隱含同意被觀看,談論,寫作,錄像,拍照等。如果有人不想在公開場合隱含同意,那就很好-只要願意,他們都歡迎住在私人場所。當他們選擇公開時,他們已經放棄了任何隱私權,而他人的表達自由權成為控制因素,照片與任何其他表達形式沒有什麼不同。

提供演講,寫作,照片,錄像帶等主題,對結果的控制將侵犯演講者/作家/攝影師的表達自由。他們是有關表達的主體這一事實本身並沒有賦予他們限製或侵犯他人表達自由的權利。試圖授予他們這種權利將完全破壞言論自由/表達自由。

從哲學的角度來看,我發現發表“醜聞”照片或寫同一主題之間沒有什麼區別。如果我們允許對象控制這一點,那麼“您不能八卦我”,甚至“您也不能想到關於我的討厭想法”,這只是一個短而滑的斜坡。

編輯:正如@John Cavan所指出的那樣,公開場合隱含的隱私喪失受到限制。特別是,我公開公開的內容變為公開的內容,而我保留的私有內容則保持私有狀態。當然,僅僅走出家門的舉動並不會賦予任何人查看我的銀行帳戶,脫下我的衣服的權利,以便他們可以裸露我的照片(不是任何人都想在我的情況下!),破壞進入我的房子,看看我喜歡看什麼視頻,等等。

我傾向於同意+1,除非他們沒有放棄任何隱私權,只是某些形式。換句話說,僅僅因為我在公園裡閒逛並不意味著您就能看到我的銀行帳戶。 :)
-1
當我們考慮無家可歸的人時,這一論點的弱點就被發現了。他們沒有可以撤回的私人領域。他們別無選擇,只能在公共場所,因此不能推測任何隱含的集中。
@fmark:該論點僅在其缺乏隱私不受其控制的程度上有效。有時可能至少是部分原因(例如嚴重的情緒或心理問題),但在其他情況下顯然不是(它們是自己決定的無家可歸的結果)。一直選擇公開露面的人並沒有以某種方式賦予他們限制他人言論自由的額外權利。
在日本並非如此。即使在公開場合,未經法律允許,未經他人允許也不得為他人拍照。當然,該法律並不適用於人群,例如為周圍有數百人的火車站拍照,但這是日本的法律。
還有數據保護注意事項。另外,各個國家/地區還要求影視製作人在某些情況下發布影片,以便在公共場合使用可識別的人物鏡頭:通常,他們必須模糊“真實”報導人物的任何同夥,即使同夥自己也是如此不是偏見。世界各地可能還有許多其他考慮因素。但是他們並沒有偏離重點,這僅意味著法律不一定與攝影家所持的“道德”立場一致。特別是在美國以外。
cmason
2011-04-29 17:53: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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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不是物體,而是物體的代表。實際上,是攝影師(作為藝術家或創作者)在某個時間點或某個時刻對該對象,該對象的解釋。

嘗試您的問題,用“繪畫”一詞代替如果您還有相同的問題。您是否會辯解說,莫內因在這座橋上的畫不應該賣到數百萬美元,因為那座橋現在在公園裡?

因此,我想我的_Trafalgar Square_例子不是一個好例子-有人可能會爭辯說,只要一個人不排斥另一個,公共財產就會給每個人隱性的許可以從中獲利。但是我看不出它如何解決“對象”具有代理權的_papparazzo_示例。一個人的法定名字從字面上看並不是這個人,但仍然對此人擁有切實的權利,可以起訴誹謗和誹謗之類的事情。確實,人們有很多受法律保護的代表,例如其在線身份,信用卡信息等。
它仍然是一個人在某個時刻的表示和解釋,因此,藝術家的創作遠勝於被拍照的人。
@Kendall Helmstetter Gelner我還是不明白。你有照片。我會在我的高分辨率掃描儀上及時創建數字表示形式,即您照片的副本。我炸了2倍,將其著色為藍色,以用於我出售的某些軟件的包裝盒。確切地說,這不是工作,而是一種解釋。我不付作品的原始作者。現在,我只是攝影領域的天才,但我不認為這裡有一位攝影師會縱​​容這種做法。攝影師顯然不會像卡森所描述的那樣將他們的照片視為普通的“物體”。
精確的複製品不是藝術性的,因為它沒有變化,也沒有表現形式上的任何輸入。將它傾斜放置在特定照明下的畫架上-然後您添加了一些東西,並且應用了相同的參數。該行是將元素添加在一起以製作圖像的時間。
這是正確的答案恕我直言!
Dale
2011-04-29 23:22: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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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對公共財產進行拍照時,實際上對公共財產有利,因為對設備購買,圖像銷售和攝影師的利潤要徵稅。因此,實際上攝影師已經以稅收的形式支付了“隱性特許權使用費”。

一秒鐘以美國為中心,如果不拍照和/或參觀公園,稅收將對支持我們的國家公園有什麼好處?如果他們被拍照了,那會不會帶來更多的遊客,從而帶來更多的費用,並減輕稅收負擔(或使資源走得更遠)?
supercat
2014-11-22 01:57: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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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毫不客氣地拍攝了公共雕像,紀念碑,建築物或其他此類作品的照片,則該舉動不會實質性地干擾任何其他人希望從該作品中獲得的利益。如果有人想要拍攝紀念碑的照片,但沒有人可以出售,那麼拍攝這些照片並以可接受的價格出售的人會通過向購買者提供服務而獲利-一種服務,

如果一個人在出售紀念碑的圖片而另一個人決定自己拍攝並出售這些圖片,則第二個人進入了市場。可能會減少第一人稱的可用利潤,但是除非第一人稱擁有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出售照片的獨特權利,否則第二人將擁有與第一人稱同等的拍攝和出售權利。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進入市場,每個人可獲得的利潤將減少,但是利潤的減少將鼓勵當前和潛在的參與者尋找服務較少的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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